桃園市龍潭區武漢國民小學
「115 學年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三)桃園市政府 115 年 6 月 12 日桃教特字第1150054450號函辦理。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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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名額 |
聘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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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特教學生 按時計資 學生助理員 (每周 40 小時) |
正取 1 名 備取 2 名 |
自 115 年 8 月 1 日至 116 年 7 月 31 日 |
自錄取後起至 116 年 7 月 31 日止(寒、暑假非學生實際上課日,僅有勞保勞退及健保續保無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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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依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如正取人員無法到職,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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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內容及相關說明:
在教師督導下協助學生在學校學習參與。
(一)生活照顧
1.協助學生個人整潔、穿脫衣物、如廁與用餐
2.協助午休與基本生活自理
(二)教學與學習支持
1.協助課程參與、分組或個別教學
2.協助課堂評量與學習活動,協助整理學習檔案
3.執行治療師建議訓練,協助融入普通班
(三)行為觀察與輔導
1.觀察並記錄學生學習與行為表現
2.協助情緒與行為處理
(四)安全與行動支持
1.維護在校、上下學及校外教學安全
2.協助移動、作息轉換與輔具使用
(五)行政與支援工作
1.製作教材教具、處理突發事件
2.每日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3.其他臨時交辦之特教有關事項
(六)專業規範
1.依 IEP 在教師督導下提供支持服務
2.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 36 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學年參與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9 小時以上。
四、簡章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即日起至 115 年 7 月 28 日止,請逕自至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表填寫。
(二)、簡章公告網址:
1.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https://www.whps.tyc.edu.tw/)
2.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網站(https://drp.tyc.edu.tw/TYDRP/JobQry.aspx)
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
五、聘約期限:自錄取後起至 116 年 7 月 31 日止(寒、暑假非學生實際上課日,僅有勞保勞退及健保續保無支薪)。
六、支薪方式:
(一)薪津每小時 196 元,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 8:00-16:30(中間休息 30 分鐘),每週工作日 5 天為上限(調移上班不在此限,如因故調移上班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6 天),薪資福利依據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處理。
(二)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機關負擔勞健保費及勞退金,自付額由個人負擔。
七、報名時間與地點:
(一)報名時間: 115/7/28(二)早上 8:30-11:30 止。
(二)報名地點:本校輔導室。桃園市龍潭區武漢路 100 號 / 03-4792873 轉 621 馬組長。
(三) 報名方式:親自報名。委託報名、通訊報名恕不受理。
八、報名資格及條件:
(一)報名資格:具高中(職)(含)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
(二)基本條件:品德優良、有愛心、有耐心、配合度高。
(三)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之情事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14 條至第 17 條之情事者。
九、報名方式:
(一)填寫報名表(附件一)、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附件二)及簡要自傳(附件三)。
(二)繳驗下列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訖當場發還,影本請以 A4 規格紙張依序裝訂成冊)。
1.國民身分證。
2.學歷證件。(須具備高中職以上學歷)
3.經歷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4.特教相關資歷及研習文件(無則免附)
註:繳交上述證件之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十、甄選日期、地點及甄試順序:
(一)甄試日期:115 年 7 月 28 日(二)下午 13:30 時開始
(二)報到地點:本校輔導室(應試者應於甄試日期當日下午 13:30 前至本校輔導室報到,甄試當日如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辦理甄選,不再另行通知)。
(三)甄試地點:本校輔導室。
十一、甄選方式:
(一)口試(每人 10 分鐘,內容為個人基本資料、服務理念、特教知能與實務,狀況模擬應變)。
(二)成績相同時,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優先錄取。
(三)依成績高、低為錄取之順序,總分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
十二、錄取公告及日期:
(一)甄試結果於 115 年 7 月 28 日(二) 16 時以前張貼於本校網站。
(二)複查成績者,請於 115 年 7 月 29 日(三)上午 8:00~8:30 攜帶身分證至輔導室辦理,複查僅限一次。
(三)錄取人員應於 115 年 7 月 29 日(三) 12:00 前持學歷證件正本、印章至本校輔導室報到簽約,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三、報到
(一)個人所繳交之證件如有偽、變造,經發現立即取消錄取資格。
(二)錄取人員於正式上班三周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含 X 光透視合格),如患有法定傳染病、慢性病、開放性肺結核者,均取消錄取資格。
(三)於上班兩周內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
(四)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陳報桃園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並須參加 36 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或研習,每學期並應接受 9 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或研習。
(五)相關合約內容若與市府版本有出入以市府版本為主。
十四、本簡章經 校長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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