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學習客語,提升客語能力,以提高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旨揭要點並於 108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二、本要點鼓勵本府員工參加客語研習課程、客語認證考試給予公假或補休及相關獎勵措施等規定(詳依要點規定),其中本府員工於本市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通過者,得依規定額度核發禮券予以獎勵。
三、另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略以,申請人(設籍本市市民)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 30 日內,檢附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查 107 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業於 108 年 2 月 22 日寄發合格證書,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於 108 年 3 月 22 日前依據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於 108 年 4 月 22 日前依據本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影本(含准考證、合格證書影本、領據暨切結書等)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應於統計彙整相關獎勵經費額度後,向本局辦理申請及請撥事宜,本局將核發禮券請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轉發予申請人。惟前揭獎勵措施不得重複申請,併予敘明。
五、檢附「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及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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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to https://consensus.cdc.gov.tw/parent/agreement?c=5609&openExternalBrowser=1&p=%E6%B5%81%E6%84%9F%E7%96%AB%E8%8B%97%E6%8E%A5%E7%A8%AE%E8%A8%88%E7%95%AB&s=B%25E6%25AD%25A6%25E6%25BC%25A2B&u=Erb4LDezjgPeVEJNFt3eob&vg=FLU&y=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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