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9 月 29 日府社綜字第 1090248914 號函辦理。
二、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 CEDAW )第 3 次國家
報告第 6 點、第 7 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
員會認知 CEDAW 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
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
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
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 CEDAW 。」行政院
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三、茲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行政院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
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類型案例、可爰引之 CEDAW 條
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
個案;就民眾部分,採 Q&A 方式編訂,引導民眾瞭解 CEDAW
條文進而引用,並搭配案例說明,便於民眾參考援用。
link to https://sso.tyc.edu.tw/TYESSO/Login.aspx
link to https://consensus.cdc.gov.tw/parent/agreement?c=5609&openExternalBrowser=1&p=%E6%B5%81%E6%84%9F%E7%96%AB%E8%8B%97%E6%8E%A5%E7%A8%AE%E8%A8%88%E7%95%AB&s=B%25E6%25AD%25A6%25E6%25BC%25A2B&u=Erb4LDezjgPeVEJNFt3eob&vg=FLU&y=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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