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新竹縣修正 109 年度經臺閩介聘至本縣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之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縣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選填志願,以免影響教師介聘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9 年 4 月 15 日府教特字第 1093713188 號函及本局 109 年 2 月 20 日桃教中字第 1090013991 號函(諒達)。
二、經臺閩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10 年(原函為滿 5 年,現修正為滿 10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縣內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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