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 2 週,有關各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申請防疫照顧假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9 年 2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1928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各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109)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依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有關申請對象及期間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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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to https://consensus.cdc.gov.tw/parent/agreement?c=5609&openExternalBrowser=1&p=%E6%B5%81%E6%84%9F%E7%96%AB%E8%8B%97%E6%8E%A5%E7%A8%AE%E8%A8%88%E7%95%AB&s=B%25E6%25AD%25A6%25E6%25BC%25A2B&u=Erb4LDezjgPeVEJNFt3eob&vg=FLU&y=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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