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 108 年 10 月 17 日准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8 年 9 月 27 日公保字第 1080010132 號函辦理。
二、為體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辛勞,並考量實務需求,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採「年度」計算,即於符合實施健康檢查之年度內檢查,可依規定申請補助。
三、另依前開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 2 年實施 1 次」之認定,參酌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 年 6 月 6 日局給字第 0940018045 號書函釋,公務人員僅須間隔 1 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規定。保訓會 108 年 2 月 13 日電子郵件關於「每 2 年實施 1 次」之認定標準,自 108 年 9 月 27 日起不再適用,併予敘明。
四、檢附前開保訓會原函 1 份。
link to https://sso.tyc.edu.tw/TYESSO/Login.aspx
link to https://consensus.cdc.gov.tw/parent/agreement?c=5609&openExternalBrowser=1&p=%E6%B5%81%E6%84%9F%E7%96%AB%E8%8B%97%E6%8E%A5%E7%A8%AE%E8%A8%88%E7%95%AB&s=B%25E6%25AD%25A6%25E6%25BC%25A2B&u=Erb4LDezjgPeVEJNFt3eob&vg=FLU&y=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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