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108 年 6 月 10 日桃社障字第 1080051045 號函辦理。
二、 本案預計表揚對象 30 名,分述如下:
(一) 模範身心障礙者: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計表揚 10 人。
(二) 模範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設籍本市,親自長期照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家屬者,計表揚 10 人。
(三) 模範身心障礙服務人員: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且實際於本市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計表揚 10 人。
三、 推薦資料請於 108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前,以免備文方式逕送本府社會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請務必將檔案以電郵方式傳送至 103210@mail.tycg.gov.tw ,方為報名成功。
四、 旨揭計畫請逕至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國際身心障礙者日下載。
link to https://sso.tyc.edu.tw/TYESSO/Login.aspx
link to https://consensus.cdc.gov.tw/parent/agreement?c=5609&openExternalBrowser=1&p=%E6%B5%81%E6%84%9F%E7%96%AB%E8%8B%97%E6%8E%A5%E7%A8%AE%E8%A8%88%E7%95%AB&s=B%25E6%25AD%25A6%25E6%25BC%25A2B&u=Erb4LDezjgPeVEJNFt3eob&vg=FLU&y=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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