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執行勞工健康檢查或學生健康檢查相關業務時,應充分保障個人隱私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08 年 5 月 28 日桃衛疾字第 1080051962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 108 年 5 月 20 日衛授疾字第 1080003235 號函辦理。
二、邇來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反映,仍有少部分學校或機構執行含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下稱愛滋病毒)之健康檢查後,醫事機構被要求提供含愛滋病毒檢驗結果之隱私資料予非受檢者。該部重申各機構、學校、團體等辦理健康檢查時,應恪遵相關法律規定,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遵守以下原則:
(一)不得強迫員工、求職者、學生或住民同意加驗愛滋病毒或提出報告。入住、就學或就業健康檢查不得有強制愛滋病毒檢查項目。
(二)福利型健康檢查或其他檢查服務,為鼓勵民眾了解自身的健康狀況,該部鼓勵於檢查項目中提供愛滋病毒檢查之選項,由個人依需求自由選擇篩檢;惟不得要求受檢者同意提出愛滋病毒檢驗報告或要求檢驗機構將結果列入總體檢查結果表等資料。且醫事機構辦理健康檢查後,愛滋病毒之結果僅可單獨製發提供予本人。
(三)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具有保密義務,以保障受檢者之隱私權。
(四)另,愛滋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亦不得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違者可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條例第 23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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