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辦「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期程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後備指揮部 109 年 1 月 13 日後桃園管字第 1090000215 號函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108 年 12 月 31 日國後動管字第 1080021202 號函辦理。
二、 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相關條文修訂(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計有緩召第 2 、 3 、 5 款、逐召第 1 至 9 款及儘召第 1 、 3 、 4 款之相關規定將原「年齡限制」條文刪除。
三、 國防部為保障前項人員之申請權益,律定受理審查期程,開放於 109 年 1 月 2 日至同年 2 月 10 日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渠等申請緩召第 5 款及儘召第 4 款案件。
四、 請各校轉知所屬人員若符合上開規定,請於上開期程內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
五、 檢附「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處理規定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後,新發生案件作業時間表」1 份。
link to https://sso.tyc.edu.tw/TYESSO/Login.aspx
link to https://consensus.cdc.gov.tw/parent/agreement?c=5609&openExternalBrowser=1&p=%E6%B5%81%E6%84%9F%E7%96%AB%E8%8B%97%E6%8E%A5%E7%A8%AE%E8%A8%88%E7%95%AB&s=B%25E6%25AD%25A6%25E6%25BC%25A2B&u=Erb4LDezjgPeVEJNFt3eob&vg=FLU&y=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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