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本府 95 年 9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0950257841 號函說明一,國小之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僅涉及班級教學課務部分,係部分時間擔任,故為代課教師,自應依代課鐘點費核算;倘併同擔任導師或行政等職務代理,所生全部時間代理者,稱為代理教師,自應按日核薪;另依上開同函示說明七,退休教師再任代理教師時,按退休時所敘薪級支薪。
二、次查「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略以:「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加給之核敘標準如下:……(四)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以原核定之薪點支薪,並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三、請貴校於協助安排合格人員代理前,務請留意退休教師再任代理教師時之支薪差異,並加強溝通協調,以避免影響教師薪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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